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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杭州女童坠亡案,这些是关键点-世界要闻

2023-04-21 04:13:57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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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6月14日,浙江杭州一名两岁女童被保姆吴秀芳遗留在电梯内,随后从8楼坠亡。2023年4月18日,该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吴秀芳提起公诉。据了解,目前当事人陈长江一家并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并希望保姆的罪名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变更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经过近3小时审理,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始末:交给保姆带的第七天,两岁孩子意外高空坠亡

2022年6月初,杭州的陈长江一家为快两岁的小女儿小樱桃请了专职保姆吴秀芳。当年6月14日晚,陈长江及吴秀芳带着家里两个孩子去同小区的外婆家吃饭。吃饭结束回家路上,吴秀芳提出带小樱桃在楼下玩滑板车获准,随后吴秀芳又带小樱桃返回外婆家。

当晚8时04分,两人从外婆家出来乘坐电梯。当晚8时05分,电梯下到一楼时,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走出,小樱桃松开拉滑板车的手独自滞留在电梯内,等吴秀芳反应过来时电梯门已经关上。在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小樱桃和吴秀芳乘坐的电梯从开始开门到完全关闭持续不到8秒。

被困在电梯的小樱桃多次拍打电梯门求救,当晚8时06分,电梯到达8楼后开门,小樱桃哭喊着“阿姨”跑出电梯,爬上公共窗台后坠落到2楼的水泥平台,经送医于当晚被宣布死亡。

同日,吴秀芳主动向来现场调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后被带至派出所协助调查,次日被传唤到案。

陈长江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当初家政中介曾介绍吴秀芳是“最好的保姆,是10年的高级育婴师,非常有爱心,自己还有两个长大的孩子”,吴秀芳来时还带了两本高级育婴师证。陈长江给吴秀芳开出了8000元的月薪,住家照顾,每月休息4天。陈长江事后发现,吴秀芳的高级母婴师证只是商业公司颁发的,是否有10年工作经验也无法查证。

庭审:孩子家属不认可过失致人死亡罪及保姆自首情节

2023年4月14日,陈长江收到该案件即将开庭的消息,检察机关认为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检方的认定,陈长江并不认可,他不接受经济赔偿,并希望保姆的罪名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变更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吴秀芳)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希望她一定要承担刑责。这样才会让更多的保姆警醒。”

4月17日,陈长江表示,由于(本案)为公诉,他无法申请变更罪名,他决定在庭审期间提出异议,他认为保姆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对于保姆构成自首的观点,陈先生也不认可。公诉人提到,吴某某主动向来现场调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但陈先生说:“保姆事发后没离开我家,是因为我明确让她不得离开的。”

4月18日,该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保姆吴秀芳提起公诉。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秀芳疏忽大意,致幼儿高坠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及构成自首等提出异议。被告人吴秀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秀芳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认罪悔罪。

经过近3小时的审理,庭审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

解析:“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哪个符合事实

首先,检方为什么会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头条号作者“娟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此罪有几个关键词,即“预见可能性”“过于自信”以及“意外”。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吴某疏忽大意致幼儿坠亡,本案属于意外。

其次,对于本案家属对罪名提出的异议,头条号作者“娟姐说法”表示,家属口中的“间接杀人”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述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所谓(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对有救助义务的人,却没有正确履行救助义务,并造成其死亡后果发生的刑事案件。

对此,刑法中并没有单独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长江认为,保姆吴秀芳在出事前就态度散漫,曾炫耀自己“活少钱多”,事发后更曾撒谎称女儿是自行返回电梯,企图撇清责任。陈家认为,如果吴秀芳早点说出实情,或许孩子还能更早得到救治,避免悲剧发生。这个主张能否成立,就要看吴秀芳当时是不知情,还是故意隐瞒事实。

此外,吴秀芳请求适用缓刑,有这个可能性吗?头条号作者“娟姐说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同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节的,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宣告缓刑首要条件是三年以下,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最终吴秀芳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才有缓刑的可能性。

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适用缓刑还是认定为情节较轻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若被害人方拒绝赔偿和谅解,除非身体有特殊原因,否则吴某将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海报新闻编辑 杨童童 综合自海报新闻、拱墅法院、头条号“娟姐说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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